衡量人知識勞動最直觀的標準是工資或者勞務費,但人員成本除了上述兩項,還涉及到大量的細節點,讓企業在實際的核算歸集中面臨著許多細節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企業研發活動中人工費用的計量與歸集的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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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人員的范圍與分類
要核算好研發活動的人工費用,自然要先區分哪些成員可以歸類為研發人員。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將企業研發活動中人員人工費用的基本定義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文件提到了“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和“外聘研發人員”兩類,這二者又該如何區分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對此給出了說明: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那么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便是指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正式員工,也包括通過勞務派遣協議聘用,但由企業直接支付工資薪酬的人員。人工費用的范疇
在明確了研發活動中人的范疇,接下來就需要明確人所產生的費用歸集范疇。在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提到,人工費用僅包括人員工資及五險一金,像企業經營活動中常見的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人工費用范疇,應屬于研發支出的其他相關費用類目。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中指出,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人工費用的分配方法
企業研發出的技術成果包含了人的知識勞動,從性質上講,工資作為衡量人知識勞動的標準,應作為構成技術成果價值的一部分。但對于企業財務核算來講,在基于謹慎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下,《企業會計準則》將研發活動區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雖然對研發活動支出費用化與資本化的界定很難區分,但是多數企業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對研發活動與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劃分。做好對研發活動與生產經營活動有效劃分的關鍵在于企業對于研發活動的內部控制管理,首當其沖是研發活動的立項管理,需要做好以下相關工作:(1)項目研究內容;(2)采用的研究方法;(3)研究人員及分工;(4)項目進度安排;(5)研發費用預算。盡管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用資料留存備查方式,取消了科技局復核認定環節,但企業未做好研發活動立項管理的起始工作,如后期被核查將缺少對研發活動支出佐證的憑據,可能將面臨直接被認定未不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風險。對于企業未設立研發部門,存在研發活動與經營管理活動混合情況下,劃分研發活動與經營管理活動人工費用主要依據為人員相關活動的工時記錄。假如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太健全,不能直接劃分對應工時,可采用剔除法計算研發人員從事研發活動工時,即全年總工時減去從事管理活動工時,管理活動工時確認依據可以是董事會會議記錄、辦公會會議記錄、管理費用報銷憑據等相關文件記錄。
人工費用分配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對于研發人員從事多個項目的費用分配計算方法,可按單個研發項目匯總工時占該研發人員所有研發項目累計工時的比例進行費用分攤。